你好亲爱的律师,以下是我的情况: 2025年10月28结婚的12月24号领了证,我们的婚姻没有实质性的错误,没有出轨,没有家暴,但是女方因为生活不顺畅,生活方式双方合不来,感情消耗太多太久想离婚。目前有的共同财产有一个房子双方的名字,男方妈妈在我们结婚前付的最低首付一共120,000,后期一直男方的账户上面每个月还3000的房贷,但是女方生活期间一直支付家里的所有开销。共收彩礼28888,三金合计23998。在结婚前男女方就同居了三年。这种情况好离吗,房产怎么办,三金彩礼需要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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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673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回复于 2026-03-28 13:06:14 咨询他-
律师回复: 2026-03-28 13:06: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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