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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辽源市 村委会要求收回去世老人土地 老人无子女,一直在本人(老人侄子)家中赡养 直至老人去世,且老人生前去赡养人签订赡养协议 协议中明确土地经营权归赡养人所有,且村书记作为公证人签字证明 目前去世老人与侄子在同一个户口上 村里还是要收回去世老人土地 有什么解决办法

侵权维权吉林省-辽源市2026-03-01 22:00:05185*****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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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896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这种情况确实比较复杂,不过还是有解决办法的。首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老人与侄子签订的赡养协议是有效的,只要协议内容合法且双方自愿签订,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其次,土地经营权的归属问题,如果协议中明确写明土地经营权归赡养人所有,且有村书记作为公证人签字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证据来维护你的权益。最后,建议你先与村委会进行沟通,向他们说明情况并出示相关协议和证明。如果沟通无效,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如向当地的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土地经营权的归属。在处理过程中,注意收集和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包括赡养协议、公证证明、户口本等,这些都可能成为维护你权益的关键。
    回复于 2026-03-01 22:04:20 咨询他
  • 林延东律师
    月帮助6
    吉林汇澈律师事务所
    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如果整户消亡,土地归集体所有,重新参与分配,符合法律规定
    回复于 2026-03-02 01:53:58 咨询他
  • 许靖靖律师
    月帮助2
    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
    土地使用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准,证上有几个人就是几个人的地,其他人去世,其他人卡哇伊继续经营。
    回复于 2026-03-02 07:15:38 咨询他
  • 周一律师
    月帮助803
    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
    村里享有土地所有权。村里有权收回。
    回复于 2026-03-02 08:43:30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812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根据《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若老人与侄子在同一户口,不属于全户消亡情形,村里无权收回土地。可持赡养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情况,要求其对村里行为进行纠正,或依据协议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土地经营权归自己所有。
    回复于 2026-03-02 12:10:38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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