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说明(供律师快速了解) 人物关系:被继承人爷爷(2007年去世)、父亲(二儿子,2023年8月去世);继承人含奶奶、大伯(大儿子)、姑姑(女儿)、用户(代位继承父亲份额)及母亲(父亲配偶)。大伯为争议协议签订方。 事件背景:爷爷奶奶婚内自建房屋(无房产证,登记在爷爷名下),大伯2010年1月与父亲签《房屋买卖协议》,收13万元购房款(收条为大伯签字未按手印),但大伯无权处分共同共有房屋(未获其他继承人同意)。爷爷去世后房屋未分割,属奶奶、大伯、父亲、姑姑共同共有。 当前诉求:1. 确认2010年协议无效(《民法典》第154、301条);2. 大伯返还13万本金(物权请求权)及利息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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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龙律师月帮助1440人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因该房屋属爷爷、奶奶婚内共同财产,爷爷去世后未分割,由奶奶、大伯、父亲、姑姑共同共有。大伯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与父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此行为违反《民法典》第 301 条规定,该协议应属无效 。基于合同无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大伯应返还 13 万元本金,同时,您可主张从 2010 年 1 月收款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 顺手给个五星好评,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可点头像详细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有什么不明白的也可以继续对我进行追问。回复于 2026-01-22 16:23:12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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