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五点我骑电动车与正在非机动车道清扫的环卫工人发生碰撞,发现对方时距离约50-100米,对方身体➕扫把占据道路60%-80%,我立即采取交替使用远近灯光提醒并刹车减速,对方背对来车方向占据道路百分之八十进行清扫作业,在我使用灯光提醒后对方并未回头观察而是向道路右侧行走与我电动车发生碰撞。交警以可停车避让为由,判定我方全责。对方并未提前设置警示标识,交警表示对方着带有反光标识的作业服,提前设置警示标识影响道路行驶(非机动车道宽约2-2.5米)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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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月帮助898人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这种情况确实比较复杂。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电动车应当注意观察道路情况,确保安全行驶。虽然对方未设置警示标识,但你作为驾驶人有避让义务。其次,对方背对来车方向作业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但其穿着反光作业服,也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安全提示义务。交警判定你全责,可能是基于你有足够距离和条件采取避让措施而未有效避免事故。 你可以先与交警沟通,详细了解其判定全责的具体依据和理由,看看是否有可以进一步协商的空间。如果沟通后仍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交事故发生时的灯光提醒、刹车减速等证据,争取更公正的责任划分。同时,以后出行一定要更加小心谨慎,提前预判风险,确保行车安全。回复于 2026-01-17 10:33:24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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