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2023.12入职老板第一家单位,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未续约,有缴纳社保公积金,以公司名义缴纳,但公司部分从个人工资中扣除。2024.1-2025.11入职老板第二家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交纳社保公积金。两家单位名称不一样,都是独立的主体,但是法人都是老板,同一人。并且任职近4年,我的工作范围广,包括行政、人力、财务、采购和安全管理等各个方面,每一项工作都不是专职,属于综合性质。目前第一家单位还未注销,两家单位的工作我在负责,属于混同用工吗?在申请劳动监察前,我已多次跟老板协商,老板毫无诚意,哪怕后来劳动部门安排调解,老板依然毫无诚意。
侵权维权江苏省-苏州市2025-12-26 00:37:54157*****706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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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月帮助896人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1. 你所说的情况可能构成混同用工和无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违规情形。由于两单位为独立主体但法人同一人,且你在两单位任职近4年且工作范围广,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可能性。 2. 建议先整理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公积金缴纳凭证、工作任务书、考勤记录、单位对你工作分派的通知等,尽量收集两单位的相关材料。 3. 劳动监察与仲裁路径:尽快向所在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主张以混同用工事实认定两单位共同用人,要求两单位承担用工主体义务、补缴社保公积金、支付未签订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违约金等。 4. 同时可提起劳动仲裁,若调解不成再诉讼。请在裁决前保存所有通讯记录与证据链,财政、税务与社保部门也可协同处理。 5. 关于补救与维权:第一步以书面形式要求两单位补签劳动合同、补缴社保公积金、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工资及罚金等;若对方拒绝,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及相关赔偿。若两单位共同经营且存在混用证据,应申请认定为共同用人。回复于 2025-12-26 07:27:13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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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611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12-26 11:33:28 咨询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