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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所持仓的债券违约,债券发行人破产重整,该资管计划被动接受债权转成相应的信托份额。该资管计划的委托人A对于债权转信托份额的事宜没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委托人只关心投出的钱能否回款。在这种背景下,基金公司在受领信托份额的相关事项中,投资经理作为基金公司的第一受托人,交易员作为第二受托人,交易员的权限仅限于执行层面,不参与核心决策。如果资管计划委托人A起诉基金公司,第二受托人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经济金融湖北省-武汉市2025-12-04 08:10:1313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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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4501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若资管计划委托人A起诉基金公司,第二受托人交易员因权限限于执行层面,通常若其按投资经理指令合规操作,不会承担主要法律责任。不过若存在执行过程违规,如未按规定流程操作,可能面临连带赔偿风险。解决方案是交易员证明自身严格依规执行指令,无违规操作,收集相关证据,积极配合基金公司应对诉讼。
    回复于 2025-12-04 08:16:51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4461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根据《信托法》规定,受托人需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交易员作为第二受托人,虽权限限于执行层面,但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违反上述义务导致委托人 A 利益受损,可能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回复于 2025-12-04 16:15:44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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