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骑着电动车,带着头盔,在马路上行驶,准备左转进一个小路,没有打左转向灯,被后面一个骑着摩托车的机动车撞倒,双方发生碰撞,第一时间联系了交警定责,交警结论是,后方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国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四十三条负同等责任,我母亲骑的电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理应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同等责任。结论是,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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