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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23年有三儿子,有一个塑料制品生产工厂,夫妻关系破裂没有信任度,丈夫参加业委会没有时间管教陪伴小儿子。妻子不同意丈夫请女秘书可是丈夫坚持要请说他今年得了高血压颈椎病不能长时间电脑工作,妻子同意请人可以请男性。

婚姻家庭浙江省-金华市2025-11-09 02:18:2515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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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隋玉军律师
    月帮助61
    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
    你好,请问有什么法律问题,详细说一下
    回复于 2025-11-09 07:15:15 咨询他
  • 曹娇律师
    月帮助124
    云南滇缅律师事务所
    你的具体诉求是什么呢?
    回复于 2025-11-09 08:12:44 咨询他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1963
    湖北行稳律师事务所
    那您这边的疑问或者说诉求是什么
    回复于 2025-11-09 09:35:10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3468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聘请秘书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因此丈夫若要聘请秘书,应尊重妻子意见,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协商或寻求专业婚姻辅导等方式解决分歧。
    回复于 2025-11-09 09:37:32 咨询他
  • 马雪玲律师
    月帮助1668
    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
    你要咨询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头像联系,把证据发给我审查、了解诉求,以更清楚明确的回答问题,详细咨询案情,描述事实案情细节,发送图文资料过来,点击头像一对一咨询,可以获得更专业有效准确的解答。
    回复于 2025-11-09 10:07:34 咨询他
  • 周一律师
    月帮助813
    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
    你要咨询的表述不够完整清楚,请补充有关信息或点击我头像私信联系或电话咨询下
    回复于 2025-11-09 10:44:32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2413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具体咨询什么问题?
    回复于 2025-11-09 11:16:36 咨询他
  • 张伟丽律师
    月帮助30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聘请秘书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因此丈夫若要聘请秘书,应尊重妻子意见,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协商或寻求专业婚姻辅导等方式解决分歧。
    回复于 2025-11-10 19:57:57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3560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从法律角度,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般平分,工厂作为婚内财产双方都有权益。关于请秘书,夫妻应协商解决。丈夫因身体原因需请人帮忙合理,但妻子担心也正常。建议双方多沟通,可找中立朋友或长辈调解,若请秘书可考虑折衷办法,比如请男性秘书或找双方都认可的女性秘书,同时明确秘书职责,避免不必要矛盾,若实在无法过下去,再考虑离婚分割财产。
    回复于 2025-11-11 00:35:36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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