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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核心事实:彭宏满故意持刀行凶,申请人正当防卫避杀身之祸,彭宏满虚假陈述 1案件完整经过: (1)案发时间与地点:2025年8月25日20时56分许,地点为申请人位于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犁头元村竹马溪小组的家门口与彭宏满家相邻的公共区域。 (2)事件起因与发展:当日20时56分许,申请人与家人一同就餐后,驾驶车返回上述住址。车辆停稳在自家门口路边后,申请人和父亲先下车开家里的大门,全程未与任何人发生争执。此时,被申请人彭宏满在两家相邻的围墙处骂娘。申请人一家为避免冲突,始终未回应,待车子驶入院子全家下车后,彭宏满仍持续辱骂。 (3)冲突升级与彭宏满故意行凶:申请人公公见彭

刑事辩护湖南省-怀化市2025-09-28 13:18:1418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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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张颖律师
    月帮助1588
    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
    你好 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可以私信我详细说明
    回复于 2025-09-28 13:23:30 咨询他
  • 张雪律师
    月帮助1497
    湖北楚智律师事务所
    您好,您可以与律师进行电话沟通,以便更好的维护您的权益。
    回复于 2025-09-28 13:29:59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6167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若彭宏满确实实施了故意持刀行凶行为,申请人为避免杀身之祸进行防卫,根据《刑法》规定,若防卫行为符合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在进行,且针对侵害人本人,主观上有防卫意图,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等条件,则可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若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回复于 2025-09-28 15:12:35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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