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其他>咨询详情

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目的地饲养场在接收畜禽后3日内未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情形,请问针对“未向所在地(非启运地)……报告”的处罚依据为何部法律及具体条款项。 谢谢!

其他湖北省-武汉市2025-09-24 19:00:59189*****177

分享

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4335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针对目的地饲养场接收畜禽后3日内未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情形,处罚依据是《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该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解决方案是先责令饲养场限期改正,若逾期不改就按规定罚款。
    回复于 2025-09-24 19:04:45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3438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处罚依据为《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这种情形应依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动物防疫法》第七条规定了从事动物饲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并承担相关责任,可作为具体处罚的参考条款。
    回复于 2025-09-24 19:06:48 咨询他
  • 刘敏律师
    月帮助139
    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
    这个法条本身就规定的报告机关和报告义务。
    回复于 2025-09-25 11:47:08 咨询他

在线法律咨询

1分钟提问,30秒匹配律师

当前810 名律师在线
立即提问

其他类型活跃律师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