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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在贵阳观山湖购置房产,楼层一楼,当时未说明是否有地下室,合同里未注明赠送地下室,2025年在业主开放日了解到,同一小区的一楼均赠送地下室,唯独我家未赠送,咨询房开工作人员,解释为当时出售时因工作人员疏忽未考虑到地下室的事情,现若需使用,需支付八万购买,但无产权。请问房开这一行为是否合理,我要如何维权。

侵权维权贵州省-贵阳市2025-09-10 22:57:3015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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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赵虹律师
    月帮助13
    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
    按照合同约定,未约定的,协商解决
    回复于 2025-09-10 23:33:50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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