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在婚内有一些小过错,所以我想去掉房本上我婆婆的名字,把我和孩子的名字加到现在我们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子上去,并公证如果以后我老公在婚内有任何对不起我的行为,自愿放弃房子所有权,归我和孩子所有。 但是房子情况有些特殊,房子是我老公家的拆迁安置房,名字写的我老公和我婆婆,属于婚前财产。并且这套房子目前因为我公公做生意做了抵押,公公说差不多到11月就可以解除抵押。 1.这种情况下我还能加名字和去做公证吗? 2.我该怎么做对我更有利? 3.我在网上看到 如果在抵押期间加名字 就代表自愿成为抵押人这个属实吗?如果我公公生意失败房子被银行收走,我是不是啥都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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