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我家经营的室外游乐场近日发生的一起儿童摔伤赔偿纠纷
基本情况如下:
我家游乐场入口处的购票须知中明确载明“家长必须陪同一名儿童入园,如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昨日,一名儿童在游玩项目时摔伤,头部缝了4针。据我方了解,孩子受伤可能与自身未拉紧相关部件有关;事发时,该儿童的家长在园内,但未对孩子尽到看护责任。
目前,该儿童家长提出赔偿要求,并反映称孩子受伤是因园内游乐设施的绳子过松导致,但涉事游乐设施为统一安装的合格产品。但是这个产品并没有合格证明
特向您咨询:我方购票须知中的上述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针对此次事件,家长提出的设施问题是否会影响责任认定?我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若需应对家长的
其他河南省-平顶山市2025-08-20 21:22:2713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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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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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
你好,按照各自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于 2025-08-20 22: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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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游乐场购票须知中 “如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条款属于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家长提出的设施问题会影响责任认定,若设施确存在绳子过松等安全隐患或无合格证明,将加重游乐场责任,反之,若能证明设施无问题,可减轻责任。游乐场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需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件中,家长未履行好监护职责也有过错,具体责任划分需综合游乐场安全保障情况、孩子受伤原因等因素确定。
回复于 2025-08-21 08: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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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购票须知中“后果自负”条款可能无效,属排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家长提设施问题,虽设施合格但无证明会有影响。若能证明家长未尽看护责任,可减轻己方责任,但己方无合格证明可能担责。解决方案:先与家长协商,说明双方责任;尽快找厂家补齐合格证明;若协商不成,可让家长走法律程序。
回复于 2025-08-25 1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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