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葛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洋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2015年1月8日前借款利息14000元,2015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借款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3.2%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12.4%计算); 二、被告刘西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到2025年8月14日,被告应该还多少钱
债权债务河北省-唐山市2025-08-14 14:34:08131*****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