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葛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洋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2015年1月8日前借款利息14000元,2015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借款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3.2%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12.4%计算);
二、被告刘西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到2025年8月14日,被告应该还多少钱
债权债务河北省-唐山市2025-08-14 14:34:0813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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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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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首先算2015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3.2%算约36913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5年8月14日,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4%算约30722元;加上本金50000元和2015年1月8日前利息14000元,总共约131635元。被告葛林应还这些钱,刘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回复于 2025-08-14 14: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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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
你好,按照判决计算利息
回复于 2025-08-14 14: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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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共计应还102540元。。。
回复于 2025-08-14 14: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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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建议你这边把判决书发给律师,给你进行计算
回复于 2025-08-14 15: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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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应偿还的金额为本金 50000 元加上 2015 年 1 月 8 日前的利息 14000 元,再加上 2015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期间以 50000 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13.2% 计算的利息,以及 2020 年 8 月 2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4 日以 50000 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12.4% 计算的利息,被告刘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金额需根据利息计算公式精确计算
回复于 2025-08-14 18: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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