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在本案借款之时是下属与上司的关系。 原告于2025年2月中下旬入职阿拉伊甸创意文化有限公司,被告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于2025年4月1日早上9点13分微信联系原告以采购公司所需桌椅需要支付定金为由借600元,被告又于2025年4月6日晚上20点51分微信联系原告以采购公司所需桌椅需要马上付款为由借6500元,共计向原告借款7100元。 该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跟原告解聘,解聘当天被告微信上个归还原告4100元,并承诺报销下来后马上归还剩下的3000元,至今已过去三个月了,被告未按当初承诺期限归还欠款,中途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且失联。 诉求归还余下的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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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借款问题,我向我朋友借了 3000 元 约定利息一天 50 元 他给我的利息部分已经超过本金 我知道这个利息属于是高利 不受法律保护 现在我想要回我的本金本金部分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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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两被申请人履行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02民初7401号民事调解书:两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21万元(并以21万元为本金,按照《蓝海银行“蓝邸贷”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4.28%计算利息和年利率21.42%计算罚息,支付2023年2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止日的利息、罚息)截止2023年2月17日罚息暂记为2124.15元。 2.强制两被申请人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0000元、律师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2394元。 3.由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以上合计:239518.15元 实际代还了只有197667.63想问一下这些费用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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