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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双方没事,甲方交警认定为全责,乙方修车期间,要求甲方给交通费租车费三千元,合理吗?

交通事故湖北省-武汉市2025-08-06 20:22:50137*****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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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571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乙方若能证明这三千元交通费租车费是因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如提供租车合同、发票等证据,且符合必要性和通常性原则,那么该要求就是合理的,否则甲方可拒绝赔偿。
    回复于 2025-08-06 20:23:26 咨询他
  • 易磊律师
    月帮助3438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让对方拿出相关费用凭据
    回复于 2025-08-07 10:04:16 咨询他
  • 朱光宇律师
    月帮助96
    河南中耕律师事务所
    如果有相应的票据,一般可以认定为是合理开支
    回复于 2025-08-07 10:04:18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150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交通事故由交警定责。导致人身伤害的须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提交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身份资料。
    回复于 2025-08-07 11:08:31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7411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修车期间交通费租车费有一定合理性。根据民法典,因交通事故致对方车辆无法使用,全责方应赔偿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但三千元是否合理得看具体情况,比如修车时长、当地交通费用水平等。解决方案是双方先协商,参考租车市场价格和实际修车时间确定合理金额;若协商不成,可让交警调解或让乙方去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定。
    回复于 2025-08-08 11:35:03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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