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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招聘进去的医院干了一个月零18天的时候 院方说效益不佳病好太少 解散了科室 当时说工资会正常发 结果现在上一个月发了900 应聘的时候谈的1800一个月 这种随意遣散员工 并且胡乱克扣工资违反劳动法吗

合同纠纷湖北省-武汉市2025-07-30 17:40:2118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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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3344
    湖北行稳律师事务所
    违反劳动法,这种情况,建议您准备好劳动仲裁申请书、你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息截图、证据材料,直接去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
    回复于 2025-07-30 17:41:15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743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这种情况违反劳动法。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医院未按应聘时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属于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同时,医院随意遣散员工,若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也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
    回复于 2025-07-30 17:41:27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8581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院方随意遣散员工且克扣工资违反劳动法。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工资应按约定足额支付。你可先与院方协商,要求按1800元/月补足工资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若协商不成,可收集工作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条等,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于 2025-07-30 17:45:24 咨询他
  • 易磊律师
    月帮助2633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这个没有任何依据可以去投诉举报
    回复于 2025-07-30 17:50:53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114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5-07-31 11:16:20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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