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律师关于强奸罪法律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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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律师月帮助56人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定罪标准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以强制猥亵罪论处。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而与之性交,不管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是须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量刑标准 一般情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加重情形: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回复于 2025-07-22 13:54:15 咨询他-
律师回复: 2025-07-22 13:54:19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量刑情节 从重处罚情节: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轮奸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实施强奸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强奸未成年人,具有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从轻处罚情节: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坦白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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