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在店里下台阶的时候摔倒了,我们有警示标识和监控视频,我想问一下要承担多少责任,现在他们已经提起了诉讼
律师回复
-
-
-
-
刘敏律师月帮助61人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商家的台阶存在设计不合理、地面湿滑未及时清理、未设置警示标识等安全隐患,导致客人下台阶摔伤,商家需承担相应责任。回复于 2025-07-15 15:23:54 咨询他-
律师回复: 2025-07-15 15:24:04
赔偿项目:如果商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通常要赔偿客人因摔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赔偿标准: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等。
-
律师回复: 2025-07-15 15:24:15
案例一:2021年,李女士在某酒店四楼下楼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受伤。李女士称酒店楼梯光滑,且未设置防滑提醒标志,致使其摔倒,酒店未尽到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酒店则表示已在楼梯口、墙面、楼梯上等多处明显位置张贴了“小心地滑、小心台阶”的提示,且铺了较厚的地毯,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李女士受伤系因个人走神、下楼时未能注意观察所导致,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酒店未在合理限度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李女士作为成年人,对现场的环境应当有最基本的判断,在下楼梯时,应当放慢脚步,扶好护栏,谨慎前行,其对此事件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遂依法判令被告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女士各项损失的30%。 案例二:2023年8月13日中午,小花与朋友一起在某餐厅参加朋友孩子的升学宴,就餐结束离开时,小花不慎在楼梯上摔倒,经医院诊断为胸椎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餐厅负责人辩称,无法确认小花是否在其餐厅楼梯上摔倒,且楼梯整体铺着红色的防滑地毯、二楼楼梯入口等显眼位置设有“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作为餐厅经营者,已经对消费者作了明确安全警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更提出小花在升学宴上饮酒并穿着坡跟鞋,摔倒与小花自身饮酒过错有关。小花则称餐厅楼梯布局不合理,铺设的防滑地毯被油污泼洒且破损严重才是使自己摔倒的最主要原因。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下楼梯时稍加注意就能避免危险的发生,但其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本身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餐厅虽在楼梯上铺有防滑地毯,但地毯存在明显的破损,有污渍,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地毯的防滑功能,餐厅对小花的摔倒受伤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事情发生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餐厅对小花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