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3年7月至2025年8月入职一所私立学校。期间,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该学校和我签订的是1年见习合同,试用期三个月,这一年未交社保,每月补贴500。另外2024年8月到2025年8月签订的是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一年未交社保,每月补贴500。想咨询以下问题: 第一,签订见习合同是否就等于建立了劳动关系? 第二,签订见习合同期间公司不交社保,是否算违法? 第三,如果我要维权,要求学校补交社保,那学校最多能给我补交1年社保还是2年呢? 第四,如果我要解除劳动关系,那该采取哪些步骤维权? 第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要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向学校要求哪些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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