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父亲59岁,是一名农名工,4月25日下班骑着电瓶车等红绿灯的时候被对方的机动车给撞倒了,脚部出现骨折,且在当时在场交警的帮助下一起去派出所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对方全责)。现在我父亲还在修养中,对方的保险公司表示误工费这一块,由于我父亲没有缴纳个税以及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他们只愿意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给赔付。但其实我父亲在被撞之前就业的单位是提供了他们的工资表,以及该笔工资也是通过银行汇入了我父亲的银行卡的。所以我想请问临时就职的单位出具的短期用工情况(包含日工资)是不是也是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我父亲的日工资水平。请问这种情况一般还需要我们提供什么证明呢?可以帮忙提供模板吗?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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