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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南京市浦口区一家娃娃店做店长一职 后续因公司裁门店人员数 导致工作强度太高 压榨劳动力 且过去的俩年半里都没有交社保 与公司签订的第一份合同 合同所在地与在职门店 公司总部的地址都不符 这应该怎么办 胜诉的几率大吗

劳动争议江苏省-南京市2025-06-25 15:45:5213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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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张颖律师
    月帮助2059
    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
    你好 公司这种行为属于违法,协商不成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5-06-25 15:47:31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7359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这种情况您可先和公司协商,要求补缴社保、降低工作强度。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记录、工资条等,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公司未缴社保问题;也可去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因未缴社保的经济补偿等权益。从您说的情况,胜诉几率较大,法律支持劳动者合法权益,公司不交社保、合同地址不符等做法违规。
    回复于 2025-06-25 15:51:15 咨询他
  • 张雪律师
    月帮助1102
    湖北楚智律师事务所
    这种情况申请劳动仲裁,胜率还是比较大的,务必搜集好证据材料
    回复于 2025-06-25 16:13:07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784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你可先向南京浦口区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公司未交社保及合同地址不符等问题,也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支付可能的经济补偿等。胜诉几率取决于你能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记录、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工作时长及公司相关情况的证据。
    回复于 2025-06-25 19:49:13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099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5-06-26 11:24:38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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