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吃麻辣烫,上菜的老板未说,小孩就坐在推车上,她就放在小孩面前转头就走,然后被小孩扒拉下来,倒在身上,导致二度烫伤,对面不想负主要责任,说什么出于人道主义赔一点医药费 时间是6月14号,下午1点左右, 现在这个情况,我们怎么办,索赔也应该索赔多少
其他福建省-宁德市2025-06-19 22:28:14158*****563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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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峰律师月帮助0人山西禹阳清池律师事务所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商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妥善放置高温热汤、未提醒监护人注意儿童安全等),导致未成年人被烫伤,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商家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以下是具体建议: 一、处理步骤 固定证据 立即保存医疗记录(诊断书、病历、用药清单、医疗费票据)、烫伤部位照片/视频(反映伤情严重程度)。 如有现场监控视频(可要求商家提供或报警调取)、在场证人(其他顾客、店员)联系方式,务必留存。 保留消费凭证(结账单据),证明消费关系存在。 明确责任划分 商家作为经营者,对热汤等危险物品的放置和管理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其“转头就走”的行为属于管理疏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监护人虽对儿童有看护责任,但商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直接原因,不应将主要责任推给监护人。 协商索赔 首次协商:明确提出合理诉求(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赔偿项目: 医疗费:实际支出的治疗费、药费(需提供票据)。 护理费:若需专人护理,按护理人员误工费计算(可按当地护工标准或家长误工损失证明)。 营养费:根据医生建议的恢复期,按每日50-100元计算(需有医嘱)。 交通费:就医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票据凭证)。 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孩子因烫伤产生明显精神痛苦(如瘢痕遗留影响生活),可主张(需结合伤情严重程度,二度烫伤可能构成伤残,需鉴定)。 协商技巧:明确告知商家“人道主义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若商家态度强硬,可提出通过消协(12315)、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回复于 2025-06-19 23:19:36 咨询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