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底在一家公司上班,年低冲业绩公司让我们自己定目标,并签订协议,协议大概意思是:说完成目标就奖励钱,没完成就扣钱。有种传销式的诱导我们全体员工签。我年底没完成,剩下600不肯给我,我询问过,但是那边有个老总特别会说,我被他忽悠啦,说600还在,当给我回去的一次回去工作的机会,上3个月才肯给我,已经是2月7号的事情啦,现在还能起诉他,要回这600吗!
其他贵州省-贵阳市2025-05-28 09:25:25151*****534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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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4160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等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回复于 2025-05-28 11:00:40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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