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两栋居民楼无储藏室,为便捷居民停放非机动车,居委会在原有的机动车车位上规划一处开放式非机动车棚。业主并非不同意建非机动车停车位,但是在机动车停车位上建非机动车停车位,使机动车停车位较少,是否存在合理性。安装位置拟定在公安局消防大门西侧,东侧停放机动车辆,如若发生火灾,机动车在东侧,是否符合消防法。社区居委会未开现场大会,未出示业主同意签字表,也未出示非机动车停车位改造项目规划书,仅通过电话询问及入户走访居民,向居民就非机动车棚安装位置事宜进行意见征询,且两栋居民楼残疾人聋哑人居多,请问意见征询涉及楼栋共30户,其中22户居民同意在公安局消防大门西侧安装非机动车停车棚,请问意见咨询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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