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干了若干年,近期公积金缴纳政策变动频繁,一开始让我们用自己的钱当作公司应缴纳的部分,对外呈现公司已全额缴纳,现在借着换公司的名头,让我们自己签署一份含有“本人承诺,不会向公司追究未按实际工资基数为我办理社保、公积金的责任”的合约,全篇都是以自己主动申请的口吻,还需按手印和签名,请问这样做违法么?如果签署,是不是就等没有追缴公积金的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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