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于2024年11月12日与酒店前台沟通:退房时结清房费。于2025年1月14日,被告夜间趁前台睡觉期间,偷偷溜走,未支付任何费用,共计9750元人民币,原告于2025年1月14日起至今,多次与其沟通、协商。协商期间,被告均答应即将支付其欠款费用,但每次到达协商日期时,被告均以:上班不看手机,晚点说,他人未偿还她欠款等各种不合理以及逻辑不通的理由拖延时间,至今已拖欠3个月零14天,酒店方认为其有恶意逃单甚至是诈骗行为。 这种情况,法院退回说让补充材料,期间酒店换了新的微信号,之前的聊天记录都没有了,而且监控也过了3个月,查询不到之前偷偷逃跑的视频了,还能起诉嘛
其他浙江省-宁波市2025-04-25 17:13:40195*****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