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合同》被告需要未原告提供线下三天培训 由于原告要求更改为线上培训及实操服务 被告同意,后却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在业务中有问题向被告问询的业务问题,被告一直拖延时间未对原告的问题进行解答,违反合同的旅行义务,被告在合同中并没有向原告提供收款账户,合同中写明履行过程中有争议协商未果需双方同意提交原告所在地安徽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诉讼,但原告签订合同的所在地是写明的是长沙,合同上有漏洞 被告当初拉对接群说把跟他对接的上司一起拉进群,结果拉的却是自己的小号,对原告进行了欺骗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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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冲律师月帮助0人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被告未按约定提供线上培训及实操服务,且拖延业务问题解答,构成根本违约(《民法典》第577条)。合同中约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原告签约地为长沙,可能被被告抗辩管辖无效。若原告能证明“合肥庐阳区”为实际经营地或住所地(如营业执照、居住证明),则可主张条款有效(《民事诉讼法》第35条)。否则,可能需按“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收款账户缺失,可能影响原告付款义务的履行,但被告未提供账户不影响其违约责任的成立。被告用“小号”冒充上司,可能构成欺诈(《民法典》第148条),原告可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回复于 2025-04-23 09:55:00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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