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去年8月份交房,没水,电是临时电,跟开发商反馈一直敷衍,现在准备入住又说小区问题燃气不能通,想要督促通水电并赔偿,但是收房时合同上写了2) 确属出卖人原因导致的,出卖人须于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之日起180日内使上述基础设施设备达到使用条件,否则自第181日起至达到使用条件之日止,出卖人按日 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十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还能要赔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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