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5 月 3 日,龚佑华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我借款人民币50,000 元。我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款项支付至被告微信账户,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条,但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载明借款事实及金额。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我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催讨(附催款记录),但龚佑华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归还分文。
债权债务湖南省-长沙市2025-04-01 10:21:1715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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