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2024年8月1日及9月7日,分两次向被告温州好身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预付金共计2046元(其中8月1日支付66元,9月7日支付1980元)。被告工作人员在两次收款过程中,均向原告承诺其健身房内部器材将于2024年11月1日前全部到位,并以此为由诱导原告当天付款以享受优惠。 然而,截至2024年11月初,原告前往被告经营场所查看时,发现健身区域仍未开放,且健身器材均未到位,被告无法提供其承诺的相应服务。此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和恶意诱导消费,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我要求被告退回全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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