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0年与再婚,与原配育一儿一女跟我生活。再婚妻子育有一子,跟其前夫生活。再婚后十多年,我们过得还算美满。随着我妈年长需要与我们同住,子女各自成家后,再婚妻子不愿再与他们住一起,2021年后,我母亲,儿女也就跟她就再也没有联系。我和再婚妻子名下有一房,房子首付,房贷是我在付,目前房子估值30万。现在孙子出生了,没有学位,我意愿把我们的房子过户给我原配儿子,但再婚妻子不愿意,最终导致我和她的感情破裂。与她协商离婚未果,我便以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她在答辩状要求卖惨,说自己一个人无依无靠,要求法官把房子判给她,并查询我父亲财产,支付20万抚养费。这种要求法官会怎么判?我诉求是离婚,房子平分。
婚姻家庭广东省-湛江市2025-02-20 15:50:1313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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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4226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协议离婚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提交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双方的身份资料。回复于 2025-02-20 16:40:06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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