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年的购房减半政策,本人于2023年2月13日购买海陵区璟峰雅居18幢1903室,合同约定2023年12月31日交房,由于开发商原因一直延期到9月30日交房,2024年10月25日取得购房发票,并且办理了契税缴纳业务,当时并没有及时申请到契税减半的政策,现在2025年2月份,还能不能申请这个契税减半政策?主要是国家不是有规定在缴纳契税后,如果当事人在缴纳契税的6个月时间内发现可以享受的政策没有享受到的话,可以提交相关材料,进行退税申诉的。所以我现在想询问下,我现在还可不可提交这个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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