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份结婚说好两头走亲,女方只要彩礼28.8w五金一钻10.8w婚后不住男方家,男方在南通工作,女方在自己家附近上班,每次男方休息都是去女方家接她到自己家,期间女方妈妈让男方把自己的车过继给了女方,以后每次男方回家都要去女方家接女方到自己家吃饭,吃完饭女方就要回自己家睡,三个月来在男方家住不超过两次,1.28早上接女方中午来男方家吃饭敬祖,下午去女方家帮忙干活,到晚上也不回男方家,男方妈妈打了很多电话才勉强把女孩带回来了,1.29早上在男方家拜完年,去女方家拜年中午不让回,下午回来了,女方自己16点一声不吭又跑回家了,男方一家追到女方家,女方妈妈责怪男方家亏待自己女儿,这离婚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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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3017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除非有同居、生育孩子、造成人身伤害等情形,否则没有登记结婚的须返还彩礼。回复于 2025-01-29 23:00:06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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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25-01-29 23:00:26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已经登记结婚的,须提供证据证明登记结婚后没有同居或者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否则要求返还彩礼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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