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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下午16:30,昆明市西山区仁泽路西南海M区A2栋儿童游乐场。 2.对方小孩把我方小孩从滑梯上撞下,1.5米坠落,初步检查皮外挫伤。当面协商对方家长留联系方式,小孩没事则不计较,有事需要沟通处理。对方不留联系方式,表示自己没亲眼看到,不接受事实。我方打110请协调,因现场无监控、无成年人作证,建议到派出所沟通。现场有2名9岁学生能清晰描述现场经过。 3.我方诉求,对方不应否认事实,留联系方式沟通。无其他损伤则不追究,有其他损伤则应承担责任。

其他云南省-昆明市2025-01-19 18:10:57158*****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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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张颖律师
    月帮助1850
    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
    你好,这种情况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及对方身份信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回复于 2025-01-19 18:12:02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6825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可让那两名学生作证,证明事件经过。对方否认事实不合理,若孩子后续有问题,可凭证据要求对方担责。协商不成可走法律途径。
    回复于 2025-01-19 18:15:58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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