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至2020年,A高校的某老师负责接收管理其他学校来进修人员。该老师向来校进修人员推荐住房,实际是其先低价租到的房子再高价出租给进修人员,从中赚取差价。进修人员的住宿费用由个人先行支付后,开具发票回自己单位报销。该老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刑事辩护北京市2025-01-08 01:15:14130*****761
2012年至2020年,A高校的某老师负责接收管理其他学校来进修人员。该老师向来校进修人员推荐住房,实际是其先低价租到的房子再高价出租给进修人员,从中赚取差价。进修人员的住宿费用由个人先行支付后,开具发票回自己单位报销。该老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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