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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500万,为确保按时还本付息,甲以自己价值200万的房屋作抵押(已办理登记),以丙祖传的价值100万元的玉瓶作质押(已交付给乙),同时丁作为保证人为甲的债务提供担保,后来甲未能按时还本付息。请回答下列问题:1.保证人丁的担保范围如何确定?2.乙可否放弃对丙的质权,若可放弃,对丁是否有影响? 3.如果甲经过乙的同意把债务转移给戊,但没有经过质押人丙和保证人丁的同意,此时对抵押权、质押权和保证各有什么影响?4.如果乙和甲就抵押的房屋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乙如何行使抵押权?5.如果乙和丙就质押权的行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乙如何行使质押权?

其他浙江省-杭州市2025-01-04 21:54:0418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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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0587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丁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债务。乙可放弃丙质权,对丁在放弃范围内免责。债务转移未得丙丁同意,丙丁免责。乙可请求法院拍卖抵押房屋。乙可自行拍卖质押物优先受偿。
    回复于 2025-01-04 21:57:39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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