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7日晚上大概20点35分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连庄路石哥食府前发生交通事故,经民警认定,同等责任。 目前车坏,孩子膝盖左侧流行,红肿,已自己垫付钱就医。 为什么对方酒精测试含量81,已经达到醉酒驾驶,为什么判同等责任?虽然大家都有过错,但是醉酒驾驶情节严重,应该负主要负责,而且事故发生时,对方有手机,没有及时对事故现场拍照,故意破坏现场,破坏证据,也没有及时送伤者(学生)就医。 诉求:要求对方赔偿我们的修车费,和就医挂号检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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