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号6点多钟,在利川市南环大道与金开路路口。现在骑电瓶车的重伤抢救之后在ICU我对方是个罐车,现在是路口骑电瓶车的下班到对面,然后还没到对面的中间就被过来的罐车撞到,交警大队产双方初步告知情况。嗯事故具体认定正要等后面才下来。说可能大车和电瓶车五五责任,而且交警大队现在只要对方先垫付18000的医疗费,电瓶车无牌照,无保险,对方大车全县速度过快 我们的疑问是第一,事故责任。最优的划分 第二,交警大队对这种重症抢救进ICU的,甚至后期可能留下残疾的情况先去垫付18000。是否合理?能不能追加要求最大能多少?判决书下来之前产生的多余医疗费用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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