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陆小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铁磊 -2-
借款 23,486.80 元; 二、被告陆小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铁磊
借款的逾期利息(以本金 23,486.80 元为计算基数,自 2024 年 10 月 23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计 10 元, 由被告陆小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叶岭
债权债务湖北省-武汉市2024-12-09 17:38:45182*****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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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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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你这边是要咨询什么问题呢?
回复于 2024-12-09 17: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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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
您要咨询的问题是什么呢?
回复于 2024-12-09 17: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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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根据判决内容,陆小宝需在十日内归还王铁磊借款23,486.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若未按时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陆小宝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无上诉可能。陆小宝应尽快履行判决,以免产生额外的迟延利息。
回复于 2024-12-09 17: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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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具体咨询什么问题?
回复于 2024-12-09 17: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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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智律师事务所
您好,您具体是想咨询什么法律问题呢?
回复于 2024-12-09 18: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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