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财务公司,专门记账报税。会计提前1个月提出离职,8月20日写离职申请,申请写着9月20日离职,但是她10月31日才做好交接资料离职走人。并在10月中旬的时候和公司老板的姐姐说她不做9月份记账报税等相关工作。她名下有20多家公司,她突然说她不做9月份的记账报税等相关工作,公司很被动,只能让老板的姐姐来代她记账报税。综上所述,她没有做9月份和10月份的工作,也没有提前告知公司,现在要来拿9月份和10月份的工资。并且在没交接完,没告知公司的情况下,自行解绑名下负责的公司报税号码捆绑,导致公司很被动,一个个企业去恢复。公司的措施是:只缴纳9月和10月社保,工资不发放。请问,这样违法劳动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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