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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青旅宿舍租赁公司,为了保障客户财产安全,免费提供带密码锁的储物盒供顾客使用,在有免责声明的情况下,在储物盒处也安装有摄像头,无奈遭到小偷暴力拆卸,调查监控也查不到此人的情况下 我们公司该负不负责以及负责的话要承担哪些部分?谢谢律师解答

其他云南省-昆明市2024-10-30 22:43:3513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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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成思亮律师
    月帮助85
    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
    你好。立即报警处理,如果已经尽力,你们不用负责
    回复于 2024-10-30 22:44:29 咨询他
  • 易磊律师
    月帮助3176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你们公司如果已经提供了相关的安全防护,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需要承担。
    回复于 2024-10-31 09:19:01 咨询他
  • 刘敏律师
    月帮助537
    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目的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 本案中,原告王某作为消费者到超市购物,超市就有义务对其向消费者所提供的储物柜等寄放物品的场所,采取诸如安排专人巡逻、值班等必要、合理措施,保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 另外,尽管通过监控录像显示原告王某的财产系第三人取走,在原告李王某报案公安机关无法抓获第三人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超市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由于王某未举证证明自己包里确实有4000元现金,因此法院对于其要求超市赔偿现金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至于王某的手机,根据王某提供的购买发票,考虑到手机的使用情况,同时原告王某未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也有过错,最后法院酌情判决超市赔偿原告王某2500元。
    回复于 2024-10-31 09:21:09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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