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26日18时23分许,甲方驾驶格林豪泰牌两轮电动车沿金明大道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乙方步行由西向东通过非机动车道时发生碰撞,造成乙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七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方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方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现在对方律师发来一次性调节协议,请律师帮我看看协议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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