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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执行地变更 了解一下

其他江苏省-南京市2024-10-09 22:42:5918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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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亚军律师
    月帮助23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你好,可以电话详细沟通
    回复于 2024-10-09 23:00:03 咨询他
  • 刘敏律师
    月帮助537
    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
    执行地变更的流程及操作规范 从矫正对象书面申请,执行地司法所及矫正机构审核,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向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征求意见,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核查并作出回复,最后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决定并告知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都进行了具体的明确和规范。这里,第一款中提到的“社区矫正对象需要变更执行地的,一般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与第二款中提到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书面征求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前后两个时限上似乎有冲突,这点本文后面还将继续探讨。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是对《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补充,具体明确了原执行地、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以及与决定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交接问题。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明确了同意变更决定后矫正对象到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办理的流程,以及在交付期间出现矫正对象不按规定报到这类问题时各自的职责。这里明确了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时间到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原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查找,但是并没有明确在交付接收过程中矫正对象发生脱管漏管具体该由谁进行处置,只说了“会同……妥善处置”。笔者认为:首先,依据前款规定,由原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查找。找到之后,应当由原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相应的情形作出处罚,在处罚完之后将矫正对象连同相关处罚材料一并移交给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若是一直找不到,或者达到了提请收监执行条件的,应该由原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按规定办理提请收监,并同时做出撤销执行地变更的决定,并告知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新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将已收到的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档案材料移交回原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对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地的衔接问题进行了明确。
    回复于 2024-10-10 08:50:19 咨询他
  • 董星律师
    月帮助0
    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
    可以和相应司法所沟通一下
    回复于 2024-10-11 13:19:05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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