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09年去世,家里有一套自建房,没有房产证只有土地证和准建证,土地证是我爷爷的名字,准建证是我父亲的名字。爷爷去世后我父亲因为没钱,一直没有办理土地证的过继和房产证的办理,但是继承权清晰。我老家这边前两年有个专项整治老城区不动产证缺失的历史问题的活动,我就趁机去补办了 ,年初的时候缴了房产税,名字是我和我妈妈的名字。 我三年前结婚,前几天因为外人欠岳父的钱,拿一套二手房抵,名字我岳父就写我老婆的名字,当是赠送给我老婆的(名字也是她一人)。今天去办理房产证缴税的时候,工作人员说这是我们家庭的第二套住房,要收3个点。我们现在还在租房子住,名下并没有购买的房产,请问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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