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我与先生2006年4月领结婚证,有一个满15周岁的女儿。我们共同居住的房子,是我2005年底购入,我单独一人所有。首付是我父母给的,可以找到当时银行卡父母转账流水,总价50多万,贷款30年,每月还贷1800+,都是从我的银行卡直接扣款还款。目前还有9年多贷款年限。主诉离婚,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未尽到赡养家庭,抚养子女等义务。结婚20余年,丈夫从未给家里交过生活费,这期间从事过三份工作,吉利大学老师,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居委会,人民大学读博三年没有工作,现在在大同一职业技术学院当老师。这些工作具体工资多少不肯告知我,我没有支付我抚养子女家庭开销的费用。所有支出均是我在承担,可以打流水。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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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4203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协议离婚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提交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双方的身份资料。回复于 2024-09-19 11:12:42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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