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时间:2024年 员工已经在2024年6月18日离职,在职期间有走私单,并且注册跟公司同样性质的公司,目前已经掌握部分私签的合同。 我们公司获客渠道并不是公司提供的,是员工自己在公共平台获取客户并成交的,这种情况下在职期间走私单算职务侵占吗?或是有别的说法。诉求就是私单金额退回来由公司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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