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我因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直行(电动自行车),被左侧横穿马路且未下车推行的另一方撞了,警方判定因为我未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右侧行驶,而被认定为双方同责。 目前情况: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送达双方,双方暂未开始损失赔偿的协商。 我的问题: 1.我可以主张我是因为为了规避道路右侧小区出入口行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留出足够我反应的安全距离而不在道路右侧行驶,是否可以因为这个缘由提出行政复议主张我无责吗? 2.双方对损失赔偿进行协商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可以进行一下指导吗? 3.假如同责的情况下对方要讹我,我应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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