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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黄货款17182元及支付利息(分别以11540元、5642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7日、2019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 8月19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171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我今天还款应该给对方多少

其他浙江省-舟山市2024-09-10 19:06:31136*****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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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刘敏律师
    月帮助648
    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
    具体金额可以询问法院执行局。
    回复于 2024-09-11 09:10:40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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