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共608户业主,在业委会选举时收回选票有317张,其他业主均未投票,也未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后选人10人,选5人,其票数依次是161票,92票,86票,84票,82票,社区允许投一票,最多投5票。社区书记认为未过半数,无法律效力作废。现在社区书记认为该小区无法产生业委会。不再重新选举,再没有经过业主和租户同意的情况下要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社区成员担任。由部分业主代表选副主任和业主成员。 请问:1.未参与投票的是否可认定为同意大多数意见,认定为“视为同意”即同票数最多的5人? 2.在未经过业主和租户同意的情况下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否合法有效? 疑问:部分人决定有效?哪个更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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